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,制定本规定。
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,制定本规定。
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,是指该职工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、兄弟姐妹。
本规定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,其中,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。
本规定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
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上条规定的人员,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,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:
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:
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。
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:
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,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审核一次。
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。